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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安民与神克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安民,神克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53号原告:蒋安民。委托代理人:褚夫田(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神克花。委托代理人:神克佩(系原告之兄,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安民与被告神克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安民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神克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安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安民撤回对被告神克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蒋安民负担。审判员  连士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