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双成与李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成,李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李双成。被告:李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成诉被告李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成于2014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松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