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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双成与李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成,李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李双成。被告:李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成诉被告李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成于2014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松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