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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林荣章申请执行谢忠良、唐素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章,谢忠良,唐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林荣章,男,汉族,住乐至县。被执行人谢忠良,男,汉族,住乐至县。被执行人唐素英,女,汉族,住乐至县。申请执行人林荣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忠良、唐素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乐至县人民法院(2005)乐至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房产已被乐至县人民法院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会林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