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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桂英,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英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英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北京市朝阳区×乡(50个重点村之一)×村2011年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政府信息。2013年6月3日,被告作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2013)第21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原告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19日,原告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复字(2013)4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2013)第21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判令被告对原告2013年5月17日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乡(50个重点村之一)×村2011年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原告针对被告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王桂英。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