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执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丛富与韩桂荣、朱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丛富,韩桂荣,朱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38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丛富。被执行人韩桂荣。被执行人朱喜文。申请执行人刘丛富与被执行人韩桂荣、朱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朱喜文、韩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丛富借款本金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朱喜文、韩桂荣共同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丛富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桂荣、朱喜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喜文、韩桂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查明,被执行人韩桂荣系蛟河市果品公司退休工人,每月工资1,500.00元左右,其工资已被我院(2014)蛟民执字第386号执行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李大财,被执行人韩桂荣、朱喜文)。申请执行人刘丛富与被执行人朱喜文、韩桂荣于2014年6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朱喜文、韩桂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丛富借款本金15,000.00元,被执行人朱喜文自2014年7月份起,每月28日前给付750.00元,至本金还清时止,被执行人韩桂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费125.00元,由两名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丛富与被执行人朱喜文、韩桂荣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