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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桐乡市磊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磊昌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371号原告:桐乡市磊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学。委托代理人:顾伟锋,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兴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磊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磊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938.50元,由原告桐乡市磊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陆克非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