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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费某某,女,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克服,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汪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宗保,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远芳,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费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以原告需要搜集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6元,由原告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庆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雅云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