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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必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必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田建国。被告钟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必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郭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