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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易婷婷诉被告娄祯奇、陈红梅,第三人代小英、穆永华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婷婷,娄祯奇,陈红梅,代小英,穆永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易婷婷,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街9号。被告娄祯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路657号。被告陈红梅,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路657号。第三人代小英,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路167号。第三人穆永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路1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婷婷诉被告娄祯奇、陈红梅,第三人代小英、穆永华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婷婷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友孝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