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杨友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友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778号罪犯杨友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侯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友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被告人杨友顺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友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杨友顺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友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友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友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友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180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