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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仙世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陇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仙世豪,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仙世豪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原文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仙世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时任陇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天水转运站站长的被告人仙世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从周某处收取的12500元乙炔钢瓶押金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上缴,而是据为己有。案发后,陇西县公安局民警从仙世豪处扣押现金12500元,退还周某。2、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时任陇西凯华化工有��公司天水转运站站长的被告人仙世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作假帐虚报欠款的方式,侵吞陇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乙炔货款162643元。案发后,仙世豪分四次向陇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退赔141457元。陇西县公安局民警从仙世豪处扣押现金1186元,已退还陇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3、2011年元月至2013年元月,时任陇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天水转运站站长的被告人仙世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营利为目的,从天水华明气体有限公司购进氩气、氧气,私自以该公司所欠陇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乙炔款抵扣的方式,先后挪用乙炔货款累计53741元,仙世豪将所有该款均在案发前逐月上交陇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案发后,陇西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仙世豪已全部归还凯华公司的资金,并向凯华公司道歉和表示悔意,未造成公司的实际损失,对仙世��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不再追究仙世豪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仙世豪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吉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孙某某、宋某某、武某、李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周某的证言,报案材料,现金缴款单,仙世豪与用户业务统计表,乙炔瓶收发登记表,氩气、氧气收发登记表,天水铸造机械总厂氧气停止生产报告,天水核地质二一九矿山机械厂证明,乙炔钢瓶及货款对账单、欠条,天水通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陇西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办事处往来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兰州铁路局天水工务段材料段证明,收据,收条,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甘肃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事劳资制度中关于资金及回收管理的规定,仙世豪农村合作银行的存取款明细,成县城关农机厂证明,219机械厂证明,天水华明气体有限公司证明,欠条,陇西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账单,乙炔销售月报表,陇西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销售责任书兑现统计表、工资表,费用报销单,户籍证明,凯华公司向天水华明气体有限公司出售乙炔的汇总表,凯华公司向天水华明气体有限公司出售乙炔的销售总额及仙世豪上缴公司货款数额汇总表,营业执照,陇西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仙世豪身为甘肃陇西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水转运站站长,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瞒报和作假帐虚报欠款的方式,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仙世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挽回公司损失,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仙世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仙世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仙世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仙世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仙世豪应当数罪并罚。为了保护公司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仙世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康 诚审 判 员  张志刚人民陪审员  景军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五艳第2页第2页第3页第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