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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商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刘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刘志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商初字第00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60号。被告刘志杨,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诉被告刘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