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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文聪与被告甘兵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聪,甘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宋文聪,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甘兵,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聪与被告甘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可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文聪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宋文聪负担。审判员 吴 峰 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附页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