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文聪与被告甘兵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聪,甘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宋文聪,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甘兵,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聪与被告甘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可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文聪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宋文聪负担。审判员 吴 峰 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附页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