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学良与王修传、刘山、王自成、张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良,张晓宁,王修传,刘山,王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张学良。委托代理人姜茂鹏。被告张晓宁。被告王修传。被告刘山(又名刘秀江)。被告王自成。原告张学良与被告张晓宁、王修传、刘山、王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良及委托代理人姜茂鹏、被告张晓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修传、被告刘山、被告王自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良诉称,2014年1月左右,被告张晓宁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并于2014年1月7日立借据一份,并由被告刘山、王自成作为担保人担保。后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晓宁辩称,借款是事实,没有还过原告钱。被告王修传未答辩。被告刘山未答辩。被告王自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张晓宁向原告张学良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刘山、王自成提供担保,内容为:“借条。今有张晓宁借张学良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借款人:张晓宁。担保人:刘山。320722197410286316。2014年1月7日。担保人:王自成。320722197508060833”。另查明,被告张晓宁借款时与被告王修传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学良提供的借条,有原告张学良及委托代理人姜茂鹏的当庭陈述,有被告张晓宁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张学良提供的借条,被告张晓宁对该借条的实际履行并无异议,本院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亦予以认可。被告张晓宁与被告王修传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晓宁向原告张学良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修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被告张晓宁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张晓宁、被告王修传应当共同向原告张学良偿还借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刘山、被告王自成提供担保并为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山、被告王自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张学良要求被告刘山、王自成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刘山、被告王自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合同对利息及支付方式没有约定,原告张学良诉讼请求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4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宁、被告王修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学良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山、被告王自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张晓宁、被告王修传、被告刘山、被告王自成共同负担(原告张学良已预付,待被告张晓宁、被告王修传、被告刘山、被告王自成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姚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HYPERLINK”http://10.32.10.99/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2165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634873936&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634950112”l”m_font_0#m_font_0”逾期利息。(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