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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立管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双林与被上诉人衡阳市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双林,衡阳市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立管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双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朝阳,董事长。原审被告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董事长。上诉人吕双林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4)珠立管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上诉人吕双林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诉讼标的额为308万元,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衡阳市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上诉人吕双林的诉讼标的额为308万元,上诉人吕双林住所地在湖南省永州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4)珠立管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清明审 判 员  周永洲代理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王林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