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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学斌与徐经保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斌,徐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斌,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徐经保,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徐经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经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经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经保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延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