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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冠斗、李万俊与李万俊、高密市万俊畜牧养殖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斗,李万俊,高密市万俊畜牧养殖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562号原告王冠斗。被告李万俊,成年。被告高密市万俊畜牧养殖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斗与被告李万俊、高密市万俊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冠斗撤回对被告李万俊、高密市万俊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