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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与樊某、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樊某,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961号原告:王某甲。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祖光。被告:樊某。被告:王某乙。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宁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与被告樊某、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8元,减半收取1849元,由原告王某甲、张某负担。审判员  俞露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