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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百思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唐长山热电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百思贸易有限公司,大唐长山热电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合议庭成员签字: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百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媛,系经理。被执行人大唐长山热电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林,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百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唐长山热电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前民初字第2917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百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唐长山热电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付欠款104108.60元执行费14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已将被执行人账户冻结1261元,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91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