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田治东、田治礼、田建林、台法明、田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93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述超,男,汉族,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员工。被告田治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田治礼,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田建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台法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田培文,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被告田治东、田治礼、田建林、台法明、田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诉称,原告于2011年起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13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先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我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部分被告长期不在原址居住,导致案件无法送达。经本院告知,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亦不同意公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承锡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