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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法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张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张某、冯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某、冯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冯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当庭兑付10000元,下剩部分由被执行人张某、冯某于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