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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董某(曾用名董中玲),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儿子,长子成年,次子差五个月满18周岁。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原告董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年××月××日阜阳市颍东区冉庙乡梧樟村民委员会及颍东区冉庙乡民政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结婚证上误将董某登记成了董中玲,董某与结婚证上登记的董中玲系同一人。被告徐某当庭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被告徐某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2月10日生长子徐某甲(现已独立生活),1996年9月16日生次子徐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婚后共同债权30000元。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感情尚可,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另查明,结婚证上登记的董某甲与原告董某系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年××月××日阜阳市颍东区冉庙乡梧樟村民委员会及颍东区冉庙乡民政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但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且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如双方本着互敬互让的态度,从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素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