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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书坤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书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徐书坤,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路601号。法定代表人:刘希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坤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徐书坤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书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书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潘 姝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