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开民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叶京祥与庄光磊、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京祥,庄光磊,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保字第140号申请人:叶京祥。委托代理人:徐淑峰,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庄光磊。被申请人:吕红。申请人叶京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红到期债权5万元,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叶京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红到期债权5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恒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