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5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与毕于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毕于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916号原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铁荣霞,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毕于林,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健鸾,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原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新星公司)与被告毕于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宇新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铁荣霞,被告毕于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健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宇新星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进驻富卓苑小区,接受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委托进行供暖服务工作。原告的供暖工作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被告居住在该小区,应按每建筑平米30元的标准交纳供暖费,除单位支付的以外,被告每年自已应当支付供暖费510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拖欠2010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204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供暖费204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246.28元。被告毕于林辩称,我和原告没有合同,也不知道原告的存在。2006年暖气试水,我家厨房滴水,后来把家里泡了,橱柜整个掉下来,地砖和墙砖也都坏了,我们找到物业,物业公司让我们先自己修,之后再解决。我找人维修共支付5700元,把票据也交给了物业公司,物业说和领导商量。我每年自己应交供暖费510元,折抵11年和维修费差不多,想相互折抵,物业公司也默认了。原告和之前的公司怎么交接我不清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毕于林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建筑面积117平方米,除单位支付的供暖费以外,个人每年应支付供暖费510元。2010年11月3日,北京华通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环宇新星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合同》,2011年因该小区物业公司变更,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环宇新星公司签订《供暖托管合同》;2012年3月1日,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环宇新星公司签订《供暖托管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由环宇新星公司负责被告房屋所在小区的供暖,供暖方式为燃气供暖,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米30元/供暖季。被告毕于林未交纳2010-2013年度的供暖费204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供暖托管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环宇新星公司虽未与被告毕于林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且原告具有合法供热资质,被告在享受供热服务后,应当交纳相应的供热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2013年度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对滞纳金问题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物业公司同意其用维修费折抵供暖费,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且未征得供暖单位的同意,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度至二〇一三年度供暖费人民币二千零四十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毕于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刚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