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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二初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俊锋诉李庆昌、骆仁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锋,李庆昌,骆仁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876-1号原告:王俊锋。被告:李庆昌。被告:骆仁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锋与被告李庆昌、骆仁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锋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庆昌、骆仁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庆昌、骆仁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