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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李磊与薛永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薛永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浑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李磊,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薛永平,男,1953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陈书东,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磊诉被告薛永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玉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磊、被告薛永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7月,原告与齐志强达成口头协议,齐志强以每吨4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存放在老营煤矿的煤矸石,车辆及运输由齐志强负责。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23日,被告薛永平受齐志强雇佣,驾驶吉A379**号车从原告处拉走54车(318吨)煤矸石,有6张货票,其中有齐志强签名的2张(114吨)。2009年原告与齐志强针对此事有过诉讼[(2009)浑民二初字第488号案件],在诉讼中齐志强未承认由薛永平签名的4张货票(204吨),称其未接收。因煤矸石确由薛永平从原告处拉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16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1、本案诉讼主体错误。答辩人受齐志强雇佣,用自有车辆运送煤矸石,运费每吨15元,与齐志强结算。答辩人从未参与被答辩人和齐志强之间的买卖事宜,他们之间是否欠货款答辩人不清楚。被答辩人亦承认此事与答辩人无关,起诉答辩人于法于理无据。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从2005年以来,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应视为放弃应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原告与齐志强达成口头协议,齐志强以每吨4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存放在老营煤矿的煤矸石,车辆及运输由齐志强自行负责。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23日,被告薛永平受齐志强雇佣,用自有车辆(吉A379**号)从原告处拉运煤矸石,运费每吨15元,与齐志强结算。2009年齐志强与李磊因买卖煤矸石纠纷诉至法院,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09)浑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齐志强对李磊提供的没有齐志强本人签名的8张付煤验收单不予认可,故该案对这8张付煤验收单未予采信。本案中,对于原告李磊提供的没有齐志强签名,署名薛永平的4张付煤证,被告薛永平承认其中10车(60吨)系薛永平本人签名。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付煤证6张、(2009)浑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4月29日原告给被告发送的手机短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院(2009)浑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案件中,齐志强对署名薛永平的付煤证不予认可,称未收到煤矸石,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9)浑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对署名薛永平的付煤证也未予采信。李磊虽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于2011年5月27日撤回上诉。由此可见,在该案二审终结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即应开始计算,但李磊却直至2014年2月才向薛永平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磊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正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