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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士凯与靳利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靳某某,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