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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张某乙。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妮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乙诉称,20XX年她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某,现随被告生活。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10年10月起两人正式分居至今。为此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对原告所述婚姻构成无异议,但对原告所述离家时间有异议,期间原告回家过三次,每次回家住一个月左右。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甲于20XX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男孩张某,现随被告生活,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安丘市公安局户籍证明等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分离了一段时间,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夫妻感���并未完全破裂。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谅解,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将子女抚养成人,共创幸福美满家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