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余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其申请,本院认为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00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