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终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欢欢因与被上诉人周德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贾杨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欢欢,周德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贾杨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欢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程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天友,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贾杨洋,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欢欢因与被上诉人周德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贾杨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欢欢以与被上诉人周德成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欢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欢欢辉撤回上诉。上诉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上诉人贾欢欢承担。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