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平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平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613号罪犯平梅,女,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平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平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某某曾与平梅之女平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后平某某又与他人生活在一起。2011年3月18日,赵某某到平梅家讨要彩礼,与平梅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赵某某持铁锨朝平梅身上击打,平梅拿一水果刀朝赵某某身上乱扎,毛现长见状拿出钢管朝赵某某头部等部位击打,致赵某某死亡。平梅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罪犯平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0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平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平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冯 进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