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蓟县西龙虎峪支行与张国孝,张国海,张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张国孝,张国海,张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蓟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负责人王永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国孝。被执行人张国海。被执行人张国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国孝、张国海、张国忠(2014)蓟执字第10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蓟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胡景庭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