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毕某某,住前郭县。。被告王某某,住前郭县。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范玮旭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