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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云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郑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云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系云和县奋发玩具厂(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自2012年开始先后拖欠张伟平、邱正建、钟定珠等3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2013年11月23日,郑某突然逃匿至青田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同年11月25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了云人劳社监令字(2013)011001号指令书,指令云和县奋发玩具厂于2013年11月27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因被告人郑某逃匿,无法将该指令书送交其本人及家属,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在郑某的住处及玩具厂门口均张贴了该指令书,并用拍照的方式进行记录。2013年12月2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同年12月4日被刑事立案,同年12月25日郑某在青田县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郑某已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颜元标、王长青的证言、被害人柳贤进、张伟民、廖坤民等31名被害人的陈述、情况说明、奋发玩具厂工资清单、承诺书、云和县奋发玩具厂营业执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照片、收条、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已支付劳动者部分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