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承武与齐延伟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刘承武,齐延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460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春虎,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刚,该司职员。被告刘承武。被告齐延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承武、齐延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承武、齐延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承武、齐延伟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羊日强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