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品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品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浩,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苏品德,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成都高新区锦华歌厅个体工商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苏品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称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品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苏品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何 苗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狄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