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林幸福与杨新全、张兴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幸福,杨新全,张兴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林幸福。被执行人:杨新全。被执行人:张兴付。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幸福与被执行人杨新全、张兴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五法刑一初字第5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幸福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