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蓟县别山支行与杨学东,杨宝玖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农商银行蓟县别山支行,杨学东,杨宝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蓟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商银行蓟县别山支行。负责人王月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学东。被执行人杨宝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商银行蓟县别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学东、杨宝玖(2014)蓟执字第97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学东、杨宝玖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367元,利息17345元(截止2013年10月8日止),短期内难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蓟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杨国峰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