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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棉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木甲子与郑伯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甲子,郑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棉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木甲子,男,彝族,生于1979年4月27日,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郑伯荣,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棉县人民法院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2013)石棉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郑伯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伯荣偿还欠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10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伯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棉县支行账户存款10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绍荣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柏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