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贝磊与秦洋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磊,秦洋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399号原告贝磊,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代理人李德权,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洋洋,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贝磊与被告秦洋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贝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贝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磊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