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罚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追缴和没收被执行人李征达犯罪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征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罚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征达(已执行死刑)本院执行的追缴和没收被执行人李征达犯罪所得执行一案,作出的(2005)吉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经卷审和调取相产资料查明以下情况:1、被执行人李征达以吉林市国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义在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永胜村征用了5公顷土地,该幅土地于2003年9月27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完成了土地征用工作。并投入相关费用,共计206万元。永胜村租地和征地补偿费206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2万元、土地安置补偿费27万元已支付完毕,支付办理土地征用相关费用168.5万元[其中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8.5万元、国家财政部42万元,吉林省财政厅(98万元)。税款24.975万元(其中耕地占用款20万元,契税4.975万元]。2、深水井(温泉井)一口120余万元。3、地上在建工程13515.06平方米。2013年10月17日,本院委托吉林市信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永胜村的5公顷土地,地上附着物及深水井依法进行了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5万平方米,评估价格为1680万元;该幅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3515.06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251.3048万元,深水井(温泉井)一口,评估价值为307万元,上述标的总价款为330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主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之规定,本院拟处理的征用土地,虽完成了征用审批程序,但土地使用者未从一级市场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并未获得国土部门供地审批,这样,法律不允许土地进入二级市场进行出售,出租等。建设用地的供地审批是一种行政行为,本院不能也无法替代行政部门办理此项业务。土地补偿费及拖欠的工程款由于涉及到众多的农民施工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政府相关部处理更为妥当和便利。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也符合国土局来函的要求。后经合议庭研究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将本院查封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永胜村的5公顷土地、地上附着物及深水井做价3301万元上缴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5)吉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张宝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