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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2131号原告:唐某某,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车辉,重庆市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代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