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2131号原告:唐某某,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车辉,重庆市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代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