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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谌永华、占国英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谌永华,占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以下简称黄陂邮政银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民安街23号。诉讼代表人梁俊启。委托代理人郑小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谌永华。被申请人占国英。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与被申请人谌永华、占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谌永华、占国英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谌永华、占国英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向本院提交担保函,以其所有的资产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谌永华、占国英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期间,该款暂停支付。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应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