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谌永华、占国英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谌永华,占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以下简称黄陂邮政银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民安街23号。诉讼代表人梁俊启。委托代理人郑小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谌永华。被申请人占国英。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与被申请人谌永华、占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谌永华、占国英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谌永华、占国英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向本院提交担保函,以其所有的资产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谌永华、占国英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期间,该款暂停支付。申请人黄陂邮政银行应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