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非诉行审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余浩与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泗非诉行审字第0010号申请人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海潮,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泗阳工商局城东分局副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某,泗阳工商局城东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余某,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泗工商案(2014)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以被申请人同意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长审判员 鲍雪玲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