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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3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潘洪刚与大足县风井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刚,大足县风井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3549号原告:潘洪刚,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喻小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世芬,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足县风井煤矿(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长河村。法定代表人:刘湘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洪刚与被告大足县风井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洪刚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足县风井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洪刚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足县风井煤矿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洪刚撤回对被告大足县风井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洪刚负担。审判员  周学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