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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史加与被执行人雷满富、雷善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史加,雷满富,雷善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农史加。被执行人雷满富。被执行人雷善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雷满富、雷善端未按(2011)江民一初字第156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标的为90178.53元,已经执行债权金额0元,剩余债权金额90178.53元。目前,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满富、雷善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法执字第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显杰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富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