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寿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傅永华与方月花、郑裕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华,方月花,郑裕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寿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傅永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飞。被告方月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群、翁建红。被告郑裕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永华与被告方月花、郑裕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永华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永华撤回对被告方月花、郑裕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傅永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庆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人民陪审员 商月芬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