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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叶华敏、张俊生与张俊生、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敏,张俊生,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叶华敏。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俊生。被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汝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华敏与被告张俊生、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华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生、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敏撤回对被告张俊生、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三千三百二十四元,减半收取计一千六百六十二元,由原告叶华敏负担。审 判 长  吴瑞艳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