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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苏翠香与王秀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翠香,王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117号申请执行人苏翠香,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秀刚,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苏翠香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秀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秀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苏翠香与被执行人王秀刚私下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故申请人苏翠香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