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苏翠香与王秀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翠香,王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117号申请执行人苏翠香,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秀刚,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苏翠香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秀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秀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苏翠香与被执行人王秀刚私下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故申请人苏翠香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